绿洲花木网

首页 > 园林景观 > 正文

沪施行新版《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》

2007-9-30 20:39:00
  本报讯 记者李颖报道  近期,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最新修订的《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》正式施行。新修订版的最大特点是将更多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,从而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小区绿化问题。
  以前居住区内胸径在25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和任何树木砍伐均需上报市绿化管理局批准,新《办法》将迁移树木标准放宽到胸径在45厘米以上,砍伐标准也调整为25厘米以下或不超过10棵树,经区绿化局审批即可。但任何迁移或砍伐必须是有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操作。如果小区树木影响居民采光、通风和安全,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,只要通过就可以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修剪。
  新《办法》的另一大特点是明确了商品房住宅区绿化养护单位。居住区里的绿化经费虽由业主承担,但养护单位必须是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。关于居住区的绿化调整部分,过去的《办法》规定,绿化调整必须征得2/3以上业主同意,而新《办法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不同意绿化调整的业主少于1/3也可以调整绿化的内容。
  据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群众绿化处处长梁盘中介绍,新《办法》的颁布主要是针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建成,小区绿化缺乏规划而对居民的采光、通风和居住安全造成影响的老居住区。虽然新《办法》放宽了一些标准,但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,一般不得随意进行迁移和砍伐。

绿洲花木网版权所有 2008 |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| 法律声明 | 服务条款 | 隐私声明 | EC20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