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大余县在实施古树名木保护中,责任严明,对于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严惩不贷。
首先,明确养护责任单位。企事业、学校等单位内的古树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;公路、河流堤坝和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,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为养护责任单位;农村的古树,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。
其次,明确养护责任。古树名木出现死亡,以及发生病虫害、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现象,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报告,由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派出人员调查核实,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。
第三,明确法律责任追究。擅自移动或破坏古树保护牌的,由县林业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200至500元罚款。擅自砍伐或迁移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,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砍伐或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,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砍伐或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,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